律师解析:
1.申请法院承认外国
离婚判决,需向申请人住所地或
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
民法院提出。
若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由经常居住地法院受理。
2.申请人要提交书面申请,内容涵盖自身基本信息、外国法院判决情况等。
同时,需提供
判决书正本及中文译本、合法
传唤证明等材料。
3.法院审查时,若外国判决不违背
中国法律原则、主权、安全和
公共利益,会裁定承认效力。
若判决未指明生效情况,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生效证明。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在外国
法院判决离婚。回国后,小朱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离婚判决。小朱提交了书面申请书,包含自身基本信息及外国法院判决情况,但仅提供了外国法院
离婚判决书正本,未提供中文译本,且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未指明已生效及生效时间,也未提交已合法
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法院要求其补充相关材料。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需向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小朱向住所地法院申请符合规定。
2、申请人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及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等材料,小朱未提供中文译本及合法传唤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
3、若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未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应责令申请人提交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法院要求小朱补充生效证明文件是合理的。法院会审查该外国判决是否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若不违反将裁定承认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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