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给人干活受伤,
赔偿责任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其子女无
赔偿义务。
因为这是接受劳务方基于
劳务关系产生的
个人债务,债具有相对性,子女无代偿义务,除非自愿。
2.特殊情况是,若接受劳务一方为无或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女作为
监护人,要承担
侵权责任。
但这是基于
监护职责,而非赔偿
债务本身。
总体而言,子女一般无法律支付义务。
案情回顾:小朱为小胡提供劳务时受伤,要求小胡承担赔偿责任。小胡经济困难,小朱便要求小胡子女小许代为赔偿。小许认为自己无赔偿义务,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坚持认为小胡子女有责任代为赔偿,小许则拒绝支付。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债具有相对性,小胡基于劳务关系产生的赔偿债务是其个人债务,小许没有法定的代偿义务,除非小许自愿代为偿还。
2、本案中未表明小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小许不存在基于监护职责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因此,通常小许对该赔偿无法律上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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