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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库潮湿摔倒谁责任

时间:2025.09.22 标签: 损害赔偿 消费权益 阅读:1092人
律师解析:
1.地下车库摔倒责任认定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车库管理方没做好管理维护,像没清理积水、没设防滑设施或警示标志,导致地面有安全隐患,管理方担主要赔偿责任,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2.若摔倒者自身有重大过失,如在车库奔跑、注意力不集中,其也需担责,可减轻管理方赔偿责任。
3.若潮湿是第三人造成,如故意泼水,第三人担责;
若管理方有过错,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在小区地下车库行走时不慎摔倒受伤。小朱认为车库地面潮湿且无防滑设施和警示标志,是车库管理方未履行管理维护义务导致自己摔倒,管理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而管理方称小朱摔倒时脚步匆忙像是在奔跑,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不应由管理方担责。

案情分析:

1、若车库管理方未及时清理积水、未设置防滑设施或警示标志等,致使潮湿地面存在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小朱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2、若小朱在车库内奔跑、注意力不集中,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也需承担一定责任,可适当减轻管理方的赔偿责任。
3、若潮湿是第三人故意泼水等原因造成,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若管理方也有一定过错,则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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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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