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自己故意自伤、自残,受伤责任自己担。
2.民警
违法违规,如
滥用职权、违法用警械致他人受伤,所属公安机关要
赔偿,民警或受行政处分、
刑事处罚。
3.派出所设施有隐患,像地面湿滑没警示
致伤,管理方担相应
赔偿责任。
4.
第三人侵权致伤,第三人担责;
若派出所没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补充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到派出所办理业务,期间突然情绪激动开始自伤,导致身上多处擦伤。同时,小许在派出所办事时,因民警滥用职权违法使用警械致其受伤。另外,小丽在派出所大厅因地面湿滑且未设警示标志而摔倒受伤。还有,小胡在派出所内被小静无故殴打致伤,而派出所安保人员未能及时制止。
案情分析:1、小朱自伤是其自身
故意行为,责任应由小朱自己承担。
2、民警违法使用警械致小许受伤,民警所属公安机关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民警可能面临行政处分甚至刑事处罚。
3、派出所地面湿滑未设警示标志导致小丽受伤,派出所管理方有过错,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4、小静殴打小胡致伤,小静应承担
侵权责任,若派出所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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