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同诈骗里的实际履行能力,指
签合同时有按约定全面、适当履约的客观条件和能力。
2.财物上,付款要有足够资金或稳定资金源;
交付货物要有货物储备或稳定供应渠道。
技术和人员上,特定合同要配备相关人员与设备。
3.以签合同时情况判断履行能力。
签时无能力但届满前取得并履行,不算诈骗;
签时无能力且无取得可能,骗签合同,可能构成诈骗。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胡交付一批特定规格的货物。小胡支付了
定金后,到交货日期小朱却无法交付货物。小朱称自己有稳定的货物供应渠道,但小胡调查发现,小朱在
签订合同时既无相应货物储备,也没有稳定的货物供应渠道,小朱的行为引发了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的争议。
案情分析:1、合同诈骗中的实际履行能力需从财物、技术和人员等方面考量。本案涉及交付货物,小朱应具备相应货物储备或稳定的货物供应渠道。
2、判断实际履行能力应以签订合同时的情况为准。小朱在签订合同时无履行能力,且未提供
证据表明有取得能力的可能,却虚构有稳定货物供应渠道的事实骗签合同,其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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