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伙人:
至少两个合伙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普通
合伙企业合伙人对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需至少一个
普通合伙人和一个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
出资额担责。
2.出资:
合伙人按约定出资,形式有货币、实物、
知识产权等。
3.企业名称:
名称要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
4.经营场所:
需有固定场所用于日常经营办公。
5.
合伙协议:
订立书面协议,明确
权利义务等事项,符合
法规并向
登记机关申请执照。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打算成立一家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小朱认为只要合伙人出资就行,没必要订立书面合伙协议;小李则觉得企业名称不重要,随便取一个就行;小胡坚持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满足各项注册条件。三人为此产生争议,不知该如何是好。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成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要有两个,可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所以他们要明确合伙类型。
2、合伙人需按约定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形式出资,同时必须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合伙人权利义务、利润分配、亏损分担等重要事项。企业名称中应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还要有固定经营场所,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
营业执照。因此小朱和小李的观点错误,应按法律规定完成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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