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票据权利
纠纷诉讼,可向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
2.票据支付地通常是票据上写明的付款地;
若未写明,
汇票付款人等的营业场所、住所或
经常居住地,
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
支票付款人等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支付地。
代理付款人是受付款人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金融机构。
3.
当事人可按自身便利,选
法院起诉。
案情回顾:小朱持有一张汇票,在行使票据权利时与小胡
发生纠纷。该汇票上未载明付款地,小朱不知该向哪个法院提
起诉讼。小朱认为应向被告小胡住所地法院起诉,而小胡则觉得应在汇票付款人营业场所所在地法院
管辖,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票据权利纠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
民法院管辖。此案例中小朱与小胡的纠纷属于票据权利纠纷,所以管辖法院可从这两个地方选择。
2、因该汇票未载明付款地,汇票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票据付款地。小朱和小胡可结合自身便利等因素,自行决定是向票据支付地(即汇票付款人营业场所所在地)法院,还是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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