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内部
承包经营合同纠纷诉讼期限按《
民法典》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若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2.
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情况。
最后六个月内因
不可抗力等无法
行权,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3.权利人提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等,时效中断,已过时效无效,重新计算。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内部承包
经营合同,后小朱认为小胡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权利受到损害。小朱得知权利受损后未及时
起诉,在接近三年时,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行使请求权一段时间。之后小朱又向小胡提出履行请求,小胡也同意履行,但后来小胡又反悔。小朱决定起诉,此时距离他知道权利受损已超过三年,双方就
诉讼是否已过时效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规定,内部承包经营
合同纠纷诉讼期限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小朱知道权利受损后有三年的诉讼时效。
2、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小朱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小朱向小胡提出履行请求且小胡同意履行,这构成
诉讼时效中断,已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所以需重新确定小朱的诉讼时效是否已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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