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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损失赔偿和违约金能否并用

时间:2025.08.2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128人
律师解析:
1.我国合同里,损失赔偿违约金通常不能一起用。
违约金有补偿与惩罚双重属性,主要补偿守约方损失。
合同有违约金条款,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主张违约金,若违约金能弥补损失,就不能再要损失赔偿。
2.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增加,增加后数额相当于违约损失,本质还是用违约金补损失,而非二者并用。
3.特殊情况,如违约金是针对迟延履行等设的惩罚性违约金,才可能和其他违约行为的损失赔偿并用。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许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后小许违约给小朱造成了6万元的损失。小朱要求小许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赔偿损失6万元,小许则认为违约金足以涵盖损失,不应再进行额外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中损失赔偿和违约金一般不能并用。违约金主要目的是补偿守约方损失,当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时,守约方不能再主张损失赔偿。本案中若5万元违约金足以弥补小朱损失,小朱不能再要求6万元损失赔偿。
2、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质仍是以违约金填补损失。本案若5万元低于实际损失,小朱可请求增加违约金至6万元,而非并用损失赔偿和违约金。只有在特殊情况,如违约金是针对特定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违约金,才可能与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赔偿并用,本案情况不属于该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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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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