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我国合同里,损失
赔偿和
违约金通常不能一起用。
违约金有补偿与惩罚双重属性,主要补偿守约方损失。
合同有违约金条款,一方违约时,守约方可主张违约金,若违约金能弥补损失,就不能再要损失赔偿。
2.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损失,
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增加,增加后数额相当于违约损失,本质还是用违约金补损失,而非二者并用。
3.特殊情况,如违约金是针对迟延履行等设的惩罚性违约金,才可能和其他
违约行为的损失赔偿并用。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许
签订合同,合同中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后小许违约给小朱造成了6万元的损失。小朱要求小许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
赔偿损失6万元,小许则认为违约金足以涵盖损失,不应再进行额外赔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合同中损失赔偿和违约金一般不能并用。违约金主要目的是补偿守约方损失,当违约金足以弥补损失时,守约方不能再主张损失赔偿。本案中若5万元违约金足以弥补小朱损失,小朱不能再要求6万元损失赔偿。
2、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质仍是以违约金填补损失。本案若5万元低于实际损失,小朱可请求增加违约金至6万元,而非并用损失赔偿和违约金。只有在特殊情况,如违约金是针对特定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违约金,才可能与其他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赔偿并用,本案情况不属于该特殊情形。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