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软件著作权侵权认定涵盖以下方面:
一是实质性相似。
对比源代码、目标代码、界面、功能等元素,排除通用表达和思想部分,若表达实质相似可能
侵权。
二是接触可能性。
若软件曾公开销售或侵权方与
著作权人有业务往来,可证明其有接触机会。
三是排除合理使用。
学习、研究等少量复制属合理使用,超出范围可能侵权。
四是权利归属。
只有著作权人或授权人能使用、许可软件,未经授权使用或构成侵权。
案情回顾:小朱开发了一款软件并享有
著作权。小胡的软件与小朱的软件在界面和功能上高度相似,小朱发现小胡曾参与过其软件的销售推广,有接触该软件的机会。小胡称自己是为了学习研究才使用类似界面和功能。小朱认为小胡超出了合理使用范围,侵犯了其
软件著作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实质性相似角度看,小胡的软件与小朱的软件在界面和功能上高度相似,若排除通用表达方式等部分后仍实质相似,就可能构成侵权。
2、接触可能性方面,小胡参与过小朱软件的销售推广,有接触该软件的机会,满足此侵权认定条件。
3、对于合理使用,小胡称是为学习研究,但小朱认为其超出合理使用范围,需进一步判断其使用行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情形。
4、关于权利归属,小朱是软件著作权人,未经其授权的使用可能构成侵权,若小胡的使用未获授权,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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