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
实施销售行为的个人或组织,都可能成为销售
假冒伪劣产品的主体。
2.主观:
故意销售才会被认定,若不知道是假冒伪劣产品而销售,通常不算。
3.客观:
有销售行为,“假冒”是冒用他人
商标等,“
伪劣”是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
4.数额:
销售金额超5万构成
犯罪;
未销售但货值超15万,按未遂论处。
认定要综合多因素,遇此类案件可咨询。
案情回顾:小许经营一家商店,被市场监管部门查出部分商品存在问题。这些商品冒用了其他品牌的
注册商标,且质量不达标,属于伪劣产品。小许称自己并不知情,是从供应商处正常进货。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这些假冒伪劣产品销售金额已达8万元。小许认为自己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许作为商店经营者,属于实施销售行为的个人,符合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是判断的关键,若小许确实不知情,则一般不应认定为故意销售。但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其是否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3、客观上,商店存在销售冒用他人注册商标、质量不达标的伪劣产品的行为。
4、数额上,销售金额已达8万元,若认定小许
主观故意,则构成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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