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公司发行债券有条件限制。
公开发行需满足:
有健全且运行好的组织机构;
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能支付一年债券利息;
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若有以下情况,不能再次公开发行债券:
对已发行债券或其他
债务违约或延迟付本息,且状态持续;
违反规定改变募资用途。
3.非公开发行债券要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对象不超二百人,不能用广告等公开方式。
案情回顾:小朱公司欲发行债券,考虑采用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两种方式。在公开发行方面,小胡代表的监管部门指出该公司虽有健全组织机构,但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难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利息。同时,该公司曾对已发行的公司债券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况,且仍处于继续状态。在非公开发行方面,小许发现公司准备采用广告方式宣传,且发行对象可能超过二百人。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满足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等条件。小朱公司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不足,且存在延迟支付本息仍在继续的情况,不符合公开发行条件,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向合格投资者发行,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二百人,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小朱公司准备采用广告宣传且发行对象可能超二百人,不符合非公开发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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