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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人判刑后是否有精神抚慰金

时间:2025.08.1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阅读:918人
律师解析:
1.通常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里,肇事人判刑后,受害人不能主张精神抚慰金
按相关解释,因犯罪侵犯提附带或单独民事诉讼精神损失,法院一般不受理。
2.若受害人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另行提民事诉讼,依据民法典及相关解释,侵权致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赔偿,法院可能支持。
不过各地司法有差异,要结合实际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因交通肇事导致小胡重伤,小胡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小朱赔偿精神抚慰金。法院依据相关规定,未受理小胡关于精神抚慰金的诉求。刑事诉讼终结后,小胡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再次主张精神抚慰金,认为自己因侵权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小朱则认为不应再赔偿精神抚慰金,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所以法院不受理小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抚慰金诉求合理。
2、刑事诉讼终结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各地司法实践有差异,小胡诉求能否得到支持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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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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