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税收
代位权指欠税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国家税收时,税务机关可代其行使债权。
行使条件如下:
1.纳税人欠税,在规定纳税期限结束后,未缴或未足额缴税。
2.纳税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
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却不通过
诉讼或
仲裁追讨。
3.该行为损害国家税收,不影响税款征收,税务机关不能行使。
4.代位权行使范围以保全税款为限,行使数额不超欠税数额。
案情回顾:小许是一名纳税人,在法定纳税
期限届满后,未足额缴纳税款,欠缴了一定数额的税款。同时,小许对小胡有一笔到期债权,但小许并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小胡
主张权利。税务机关认为小许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了损害,欲行使税收代位权向小胡追讨相当于小许欠缴税款数额的款项。小许则认为自己虽未向小胡主张债权,但不会影响税款征收,税务机关不应行使代位权。
案情分析:1、本案中,小许在法定纳税期限届满后未足额缴纳税款,满足纳税人欠缴税款这一条件。
2、小许对小胡的债权已到期,却不采取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权利,属于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3、税务机关认定小许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若有
证据证明,符合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条件;若不能证明,则不能行使。
4、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的数额需以小许所欠缴的税款数额为限,若超出则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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