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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是否归国家所有

时间:2025.08.16 标签: 损害赔偿 动物伤人 阅读:854人
律师解析:
1.通常,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资源归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从事野生动物科研、繁育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权益。
2.普通且未列入保护范围的动物,不在国家所有范畴。
3.国家对野生动物遵循保护优先、规范利用、严格监管原则,鼓励科研。
人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和破坏。

案情回顾:

小许在山林中发现一只受伤的动物,他本想带回家照顾。小胡知晓后,认为这只动物属于国家所有,小许不能私自带走,应联系相关部门处理。但小许觉得这只是一只普通动物,不在保护范围内,自己可以照顾它。两人为此产生争议。后经专业人员鉴定,该动物确实未列入保护范围。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野生动物资源一般属国家所有,但这里指的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本案中经鉴定该动物未列入保护范围,不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物范畴。
2、虽然该动物不归国家所有,但如果小许在照顾过程中违反相关动物管理规定或伤害动物等,也可能面临其他法律问题。同时,即便动物未受保护,也应遵循基本的保护生态环境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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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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