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共同共有的房产可依法
强制执行。
若生效文书确定一方负债,法院能执行其在房产中的份额。
2.执行时,法院先通知其他共有人。
若其行使优先购买权,就拍卖、变卖分割价款,执行
债务人应得部分;
若不行使,法院可整体处置,再为其他共有人保留份额。
3.若房产是
被执行人及其
家属生活必需住房,法院会视情况决定是否执行,一般不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可查封。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胡共同共有一套房产。小许因
债务纠纷败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小许需偿还
债务。法院欲对小许在该共同房产中的份额进行强制执行,通知了小胡。小胡表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小许则称此房是自己和所
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同意法院处置该房产,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的房产可以强制执行,法院有权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负有债务一方在共同房产中的份额执行。在此案中,法院对小许在房产中的份额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2、由于小胡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法院可整体处置该房产,并为小胡保留相应份额。但该房产若为小许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执行,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抵债,但可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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