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土地补偿费:
按土地原用途和区片综合地价定,是对
土地所有权补偿,归村集体。
2.
安置补助费:
按需安置农业人口数算,保障被
征地者生活。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鱼苗、养殖设施等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补偿,青苗也有补偿,归所有者。
4.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致养殖暂停的损失,按经营效益、停产期限评估。
被征收人可协商补偿,不满可复议或
诉讼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是鱼塘的经营者。当地因修路要征收小朱的鱼塘。征收方提出了补偿方案,但小朱认为补偿过低。征收方给予的土地补偿费按其标准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所需安置农业人口数确定,地上附着物和鱼苗按一定价格补偿,也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然而,小朱觉得地上附着物和鱼苗补偿未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也未充分考虑经营效益,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的补偿,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其依据土地原用途和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方按此标准给予补偿是合理的。
2、安置补助费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生活,这符合规定。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补偿,若征收方未按此标准,小朱的质疑合理。
4、鱼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需根据经营效益、停产期限等因素评估确定,若征收方未充分考虑,小朱可要求合理调整。小朱若对补偿不满,可与征收方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维护权益。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