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签协议前不告知内容,可能影响协议效力。
若未告知的是关键信息,影响签约决定,受损方可以重大误解或
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撤销协议。
2.重大误解指对协议重要内容认识有误而签约;
欺诈是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
虚假情况。
协议撤销后自始无效,双方返还财产,过错方
赔偿损失。
3.若未告知内容不影响真实意思,协议通常有效。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一份
合作协议。签订前,小李未告知小朱该合作项目存在重大潜在风险这一关键信息,小朱基于对项目的乐观预期签订了协议。合作一段时间后,小朱发现该潜在风险可能导致巨大损失,认为若早知道此情况就不会签订协议,遂与小李就协议效力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李未告知的项目重大潜在风险属于关键信息,足以影响小朱是否签订协议的决定。小朱因对协议重要内容存在认识错误而订立协议,符合重大误解的情形;同时小李故意隐瞒该重要事实,也构成欺诈。因此,小朱有权以重大误解或欺诈为由,请求人
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该协议。
2、若协议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小朱和小李需返还因协议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小李应
赔偿小朱因此受到的损失。若该未告知内容不影响小朱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一般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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