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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5.08.13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032人
律师解析:
1.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调整。
2.若认为违约金过高请求减少,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损失,结合合同履行、过错程度、预期利益等因素,依公平和诚信原则裁决。
违约金超损失百分之三十,算“过分高于损失”。
3.若违约金低于损失,当事人可请求增加,增加后不超实际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万元。后小朱违约,小李要求小朱支付违约金。小朱认为违约金过高,称自己违约给小李造成的实际损失仅为3万元,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双方就违约金是否过高及是否应调整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当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本案中小朱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并请求适当减少,法院会以小李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衡量并作出裁决。
2、一般来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小李实际损失3万元,其30%为0.9万元,损失与该30%之和为3.9万元,而约定违约金5万元已超过此数额,小朱主张违约金过高有一定依据。若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会进行适当调整,若认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增加,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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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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