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建设单位对分包商有否决权。
按规定,工程总
承包单位可分包部分工程给有资质的分包单位,但非合同约定的分包,需建设单位认可。
2.若总承包单位选定的分包商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建设单位可审查决定是否认可。
3.若建设单位觉得分包商资质不足、信誉差或影响工程质量等,可行使否决权,总承包单位就不能分包给该分包商。
案情回顾:某工程中,总承包单位小朱公司拟选定小胡公司作为分包商进行部分工程分包。然而,该分包商并未在总
承包合同约定范围内。建设单位小丽公司在审查时,认为小胡公司信誉不佳且可能影响工程质量,遂行使否决权,不认可小胡公司作为分包商。但小朱公司认为小胡公司有能力完成工程,不同意更换分包商,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虽可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本案中小胡公司不在总承包合同约定范围内,需经小丽公司认可。
2、小丽公司以小胡公司信誉不佳、可能影响工程质量为由行使否决权,符合其权利范围。小朱公司应遵守规定,不能将工程分包给被否决的小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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