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因一方违约解除
工程合同,违约方要担责
赔偿。
赔偿范围有已完成工程费用、材料设备费、预期利益等。
像发包方无故解约,就得赔
承包方这些损失。
2.若因
不可抗力等不可
归责双方的原因解约,一般互不担责,但要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
如自然灾害致工程停建,双方可协商分担已产生的合理费用。
3.若合同有解约赔偿约定且不
违法,就按约定执行。
案情回顾:小许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小朱签订了工程合同。施工过程中,小许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小朱要求小许赔偿已完成工程部分的费用、为工程购置材料设备的费用以及预期
可得利益。小许则认为不应赔偿预期可得利益。同时,合同中对
解除合同赔偿有相关约定,但小朱认为该约定不合理。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因一方违约导致
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承担
赔偿责任。本案中小许无正当理由
解除合同,属于违约方,需赔偿小朱已完成工程部分的费用、为工程购置材料设备的费用、预期可得利益等损失。
2、若合同中有关于解除合同赔偿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则按约定执行。但如果约定不合理,双方可进一步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过在约定未被认定无效前,有一定参考作用。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解除合同,才按公平原则分担损失,本案不符合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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