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猥亵儿童罪指为满足性欲,用非性交方法对儿童实施淫秽行为。
主体方面,达到
责任年龄且有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构成。
主观上是故意,明知行为会侵害儿童身心,还希望或放任结果发生。
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与人格尊严。
客观表现为用多种方法实施淫秽行为,如抠摸、亲吻等。
无论儿童是否同意,实施这些行为都可能构成本罪。
案情回顾:小胡是一名成年人,在公园遇到独自玩耍的儿童小丽。小胡以给小丽糖果为诱饵,将其带到偏僻处,对小丽实施了抠摸等淫秽行为。小丽因害怕未反抗,事后小丽家长发现异常
报警,小胡被警方控制。小胡称自己只是逗孩子,没想到构成
犯罪,对指控存在异议。
案情分析:1、从主体要件看,小胡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主体要求。
2、主观方面,小胡故意实施抠摸等行为,明知该行为会侵害小丽身心健康却希望发生,属于直接故意。
3、客体上,小胡的行为侵犯了小丽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
4、客观上,小胡以给糖果为诱饵实施了抠摸这一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论小丽是否同意,都已构成猥亵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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