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行为方面:
实施
侮辱、诽谤等
侵害名誉权行为。
侮辱是公然贬损他人人格,诽谤是捏造
虚假事实损害名誉。
2.损害后果:
他人名誉受贬损,社会评价降低。
3.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导致名誉受损结果。
4.主观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
故意是明知故犯,过失是应预见未预见或轻信能避免。
满足以上条件,
侵权人要承担停止侵害等
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是同事,因工作竞争关系产生矛盾。小朱为了打击小胡,在公司内部群里捏造小胡工作中多次违规操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虚假事实。此事传开后,公司其他同事对小胡议论纷纷,小胡在公司的声誉受到严重影响,工作开展也变得困难,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小胡认为小朱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
名誉权,要求小朱承担责任,小朱却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
案情分析:1、小朱在公司内部群捏造小胡工作违规的虚假事实,属于实施了诽谤这种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2、小朱的行为导致公司同事对小胡议论纷纷,小胡声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存在名誉受贬损的损害后果。
3、正是因为小朱的诽谤行为,才使得小胡名誉受损,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小朱是为打击小胡而故意捏造虚假事实,主观上存在故意过错。综上,小朱构成
名誉侵权,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
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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