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程款在特定条件下优先于其他债权。
若发包人未按约付款,
承包人可催告其在合理期限支付。
逾期未付时,除工程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议折价,或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工程,建设工程价款可优先受偿。
2.此规定保障承包人权益,确保其劳动成果优先受偿。
不过,优先受偿权行使有程序和条件限制,需在法定期限主张。
3.该优先受偿权并非绝对,
消费者支付
商品房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工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小何签订了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完工后,小何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小朱催告小何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小何逾期仍未支付。小朱欲与小何协议将工程折价,小何拒绝。小朱又得知该工程部分房屋已被消费者小丽交付大部分款项购买,小朱不确定自己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能实现。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发包人小何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小朱催告后其逾期不支付,除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小朱可与小何协议将工程折价或请求法院依法拍卖工程,工程价款就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所以小朱在
符合条件下有主张优先受偿的权利。
2、但因消费者小丽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大部分款项,小朱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小丽这一买受人,所以小朱的优先受偿权并非绝对优先于所有债权。同时,小朱行使优先受偿权需在法定期限内且遵循严格程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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