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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原告所在地管辖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5.08.09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091人
律师解析:
著作权侵权纠纷中,以下情形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不住在我国境内的人,涉及著作权侵权身份问题的诉讼,可由原告所在地管辖。
对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踪的人,与著作权侵权有身份关联的诉讼,原告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
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监禁时,著作权侵权纠纷也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法律如此规定,是为方便当事人诉讼、保障司法程序顺利开展。

案情回顾:

小朱发现自己的作品被小胡侵犯著作权,欲提起诉讼。但小胡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且此次侵权涉及两人之间因合作创作产生的身份关系问题。小朱不知该向哪个法院起诉,认为一般应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而小许则提醒他在这种情况下可向原告所在地法院起诉,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如果涉及著作权侵权相关身份问题,可由原告所在地管辖。本案中,小胡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且侵权涉及双方合作创作的身份关系,所以小朱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2、法律如此规定是为便利当事人诉讼、保障司法程序顺利进行,在这些特殊情形下赋予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权,符合诉讼便利和程序保障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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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龙律师

天津方南律师事务所

张振龙律师 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律硕士。毕业后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工作7年。精通知识产权领域商标业务,以驰名商标、国际商标为主。本科英语专业,专业八级水平,历经十几年长期不间断的学习积累,英文功底扎实,熟练应对英文工作环境、处理国际间英文法律及其他工作文书。 律师格言:你相信什么,就会发生什么。 专业领域:商标律师、涉外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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