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若发包人违约解除
建设工程合同,需承担以下
赔偿责任:
实际损失
赔偿:
发包人要赔偿
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合理费用,像材料采购、设备租赁、人员
工资等实际支出。
可得利益赔偿:
补偿承包人因合同提前终止损失的预期利润,一般按合理利润率算。
相关费用赔偿:
涵盖承包人撤离现场的费用,如设备搬运、人员
遣散费,还有未使用材料设备的处置损失。
违约金赔偿:
合同约定了违约金的,发包人需按约定支付。
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承包人可请求增加。
案情回顾:小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小朱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在工程进行中,小许无正当理由
违约解除合同。此时小朱已完成部分工作,产生了材料采购费、机械设备
租赁费、人员工资等实际支出。并且因合同提前终止,小朱失去了预期利润。此外,小朱还产生了撤离施工现场的费用,以及为工程准备但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的处置损失。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但小朱认为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及相关建设工程合同规定,小许作为违约方的发包人,需赔偿小朱已完成工作对应的合理费用,像材料采购费、机械设备租赁费、人员工资等实际支出。
2、小许要补偿小朱因合同提前终止而无法获得的预期利润,通常按照合理的利润率计算完成合同后可取得的利润。
3、小许还需承担小朱撤离施工现场的费用,如设备搬运费、人员遣散费,以及为工程准备但未使用的材料、设备的处置损失等相关费用。
4、由于合同约定了违约金,小许需按约定支付。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小朱可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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