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纳税人若用欺骗、隐瞒手段
虚假申报或不申报,
逃税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判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还得交
罚金;
数额巨大且占30%以上,判三到七年有期徒刑,也需交罚金。
2.扣缴义务人用同样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
收税款,数额较大的,按前款规定
处罚。
3.逃税者在税务机关追缴后,补缴税款、
滞纳金并受
行政处罚,可免
刑责,但五年内有逃税
刑事处罚或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在纳税申报时,他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五。税务机关发现后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小朱此前五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一次行政处罚,此次他在接到通知后补缴了应纳税款,缴纳了滞纳金,并接受了行政处罚。税务机关是否应追究其
刑事责任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构成
逃税罪。小朱的行为符合这一
构成要件。
2、虽有逃税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小朱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过一次行政处罚,不满足该免责条款中“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条件,所以税务机关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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