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录音中提及名字可作为
证据,但证明力需综合判断。
2.录音作为证据要合法取得,不能用窃听等
违法手段;
要有关联性,和待证事实相关;
还要
保证真实,非
伪造篡改。
3.满足条件的录音可作视听资料证据,辅助证明事实。
证明力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有其他关键内容印证,证明力会增强。
4.司法中,法官会全面审查,确定能否作定案依据。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因
合同纠纷闹上法庭。小朱称小胡未按约定支付款项,为此小朱提交了一段录音,录音中提到了小胡的名字及款项相关内容。小胡则认为该录音是小朱通过窃听手段获取,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双方就该录音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录音作为证据需具备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本案中若小朱通过窃听等违法手段获取录音,那么该录音不具备合法性,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若取得方式合法,且录音内容与待证的款项支付事实有关联,也无伪造篡改情况,则具备成为证据的条件。
2、即便录音满足证据条件,其证明力也需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本案若仅有录音中提到小胡名字及款项相关内容,证明力可能较弱;若还有其他关键内容相互印证,证明力则会增强。法官会根据具体案情全面审查判断该
录音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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