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执行开启:
判决书生效后,若
连带责任方未履行义务,
胜诉方可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2.执行对象:
法院执行时,无需按顺序,可对任一或全部连带责任方采取
执行措施。
3.执行手段:
法院有权查询、冻结连带责任方存款,扣留收入,还能查封、扣押、拍卖其财产。
4.份额划分:
连带责任方内部有分担比例约定的,承担超份额责任方可追偿;
无约定则平均分担。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胡因合伙经营向小许借款。后因
经营不善未能按时还款,小许将小朱和小胡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朱和小胡
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生效后,小朱和小胡未履行还款义务,小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决定只对小朱采取执行措施,冻结了小朱的银行存款并划扣相应款项用于偿还
债务。小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与小胡就责任分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在连带责任的执行中,胜诉方小许在判决书生效且连带责任方小朱和小胡未履行义务时,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的执行启动符合程序。
2、法院有权对任一或全部连带责任方采取执行措施,所以只执行小朱的做法是合法的。
3、对于份额分担,若小朱和小胡内部有约定分担比例,小朱承担全部责任后可就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部分向小胡追偿;若没有约定,则通常平均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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