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遗嘱可以立多次。
每个人在不同阶段想法会变,所以有多次订
立遗嘱的需求。
2.当存在多份遗嘱时,以最后订立的有效遗嘱为准。
这能更好反映立遗嘱人最终意愿。
3.不过每次订立遗嘱都要符合法律规定,比如形式要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愿表达等。
案情回顾:小朱晚年先后立下两份遗嘱。第一份遗嘱将名下房产留给儿子小许,这份遗嘱是小朱在身体较为健康时所立,并经过了公证。后来,小朱生病期间,女儿小丽悉心照料,小朱又立下第二份遗嘱,决定把房产留给小丽,但这份遗嘱未公证。小朱去世后,小许和小丽就
房产归属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所以小朱有权立多次遗嘱。
2、虽然第一份遗嘱经过公证,但法律已经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本案中应以小朱所立的最后一份遗嘱为准,即房产应归小丽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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