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观方面:
若知晓他人实施诈骗还主动提供帮助,可认定为帮凶;
若因过失或不知情,则不构成。
比如明知骗钱还帮忙隐瞒。
2.客观行为:
帮凶行为多样,像提供技术、工具,转移
赃款,或协助
虚假宣传等。
3.
犯罪作用:
在
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前者是创造条件,后者参与部分实行行为,但作用小于
主犯。
4.
处罚原则:
依据帮凶在犯罪中的作用,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案情回顾:小朱以虚构事实的方式进行骗钱,小胡明知小朱的诈骗行为,仍协助其隐瞒真相。小胡还为小朱的诈骗活动编写了诈骗程序,并提供了用于诈骗的通讯设备。之后小胡又帮助小朱转移诈骗所得。小朱被认定为主犯,小胡是否构成诈骗罪帮凶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从主观方面看,小胡明知小朱实施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具有帮助故意,并非过失或不知情,符合诈骗罪帮凶的主观要件。
2、客观行为上,小胡为诈骗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编写程序、提供工具通讯设备以及帮助转移诈骗所得,符合诈骗罪帮凶的客观表现形式。
3、在共同犯罪中,小胡起到辅助作用,为小朱实施诈骗创造了有利条件,作用次要。因此小胡构成诈骗罪帮凶,应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依据《
刑法》从轻、
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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