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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名誉损害都侵害他人名誉权吗

时间:2025.12.01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930人
律师解析:
1.并非造成名誉损害就一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判定是否构成侵权需看行为是否违法、有无过错等。
2.若行为是合法合理的,比如正常的舆论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等,即便造成他人名誉影响,也不算侵权。
3.只有当行为具有违法性且主观有过错,给他人名誉造成损害后果时,才构成侵害名誉权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同事。小朱因工作失误被领导批评,小胡在公司内部群里描述小朱失误情况时使用了一些不当言辞,称小朱“能力差、不负责任”等,这使得其他同事对小朱看法改变,小朱认为小胡的言论造成其名誉损害,侵害了他的名誉权,但小胡觉得自己只是陈述事实,不构成侵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不能仅依据是否造成名誉损害,还需考量言论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故意诋毁等因素。本案中,若小胡描述的情况属实,只是言辞不当,可能不构成侵害名誉权;若描述与事实不符且存在故意诋毁,则构成侵害名誉权。
2、小朱名誉受损是客观事实,但要确定小胡侵权,需进一步审查小胡言论的真实性和主观状态。若小朱能证明小胡言论虚假且恶意,可要求小胡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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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丽辉律师

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

高丽辉律师,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深耕法律领域近 10 年,兼具会计证、建造师证、企业合规师证三重资质,是 “法律 + 财务 + 工程 + 合规” 的复合型人才,获评 2024 年度优秀公益法律服务律师,常年担任多街道村镇公益律师,专业能力与社会责任感兼具。 实战层面,高律师擅长处理百万级标的复杂案件,胜诉成果显著:代理北京XX运输公司与XXX村委会运输合同纠纷,以结算单公章、村务人员签名为关键证据,驳斥 “无书面合同” 抗辩,为当事人追回 176.55 万元运费;代表北京XXX公司处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不仅促成 124.59 万元欠付租金全额支付,还成功主张资金占用费;在X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中,凭微信记录、付款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驳斥 “价格过高” 抗辩,追回 16.7 万余元尾款;协助XXX公司厘清电梯维修服务合同中总分公司责任,为其争取 86.2 万余元服务费及对应利息。 专业领域覆盖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侵权纠纷、交通事故、建设工程、公司法律顾问,尤其擅长建设工程价款核算、企业合同风控、复杂债务追偿 —— 依托建造师证可精准拆解工程类案件技术细节,结合会计证把控财务证据链,凭企业合规师资质为企业提供全流程合规保障。 公益服务中,她长期扎根基层,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普法宣讲,化解邻里纠纷、劳动争议等民生问题。执业以来始终秉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理念,办案细致严谨,沟通通俗易懂,既能以扎实功底应对庭审博弈,也能让当事人清晰掌握权益与流程,是兼具实战力、专业度与人文温度的优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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