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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来的赃物再销赃会数罪并罚么

时间:2026.11.0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995人
律师解析:
偷来的赃物再销赃是否数罪并罚,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如果是盗窃者本人将所盗赃物进行销赃,这种销赃行为通常属于盗窃行为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按盗窃罪一罪论处,不会数罪并罚。原因在于,销赃只是盗窃后对赃物的处置方式,它侵害的法益和盗窃行为基本相同,没有超出盗窃行为的范围,也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所以不用单独定罪处罚。
要是有人没参与盗窃,却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赃物,还进行收购、销售,这种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若盗窃者和销赃者事前有通谋,约定盗窃后由销赃者负责销赃,那他们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要是事前没有通谋,销赃者只是在事后实施销赃行为,盗窃者构成盗窃罪,销赃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简单来说,单纯盗窃后销赃,一般按盗窃罪一罪处理;未参与盗窃但事后销赃,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前通谋的,构成盗窃罪共犯。大家要清楚这些法律规定,避免陷入违法犯罪的境地。

案情回顾:

小朱实施盗窃行为,窃取了一批财物。之后,小朱将所盗赃物进行销赃。另外,小胡未参与盗窃,但明知是小许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小何与小李事前通谋,小李盗窃后由小何负责销赃。对于这些情况,是否数罪并罚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小朱盗窃后将赃物销赃,销赃行为通常是盗窃行为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侵害法益与盗窃行为基本一致,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按盗窃罪一罪论处,不数罪并罚。
2、小胡未参与盗窃,明知是赃物而收购、销售,其行为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3、小何和小李事前通谋,约定盗窃后由小何销赃,他们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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