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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对象可不可以是法人

时间:2026.11.01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803人
律师解析:
侮辱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里有规定,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不过侮辱罪的对象不可以是法人。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讲,侮辱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这里的“他人”仅仅指自然人。因为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是自然人基于自身存在与社会活动享有的精神权益。而法人是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没有像自然人那样的精神感受,也不会因人格尊严被侮辱、名誉受损而产生精神痛苦。
要是法人的名誉遭侵害,如被恶意诋毁商业信誉,不能用刑法中侮辱罪的规定来处理。法人可通过民事途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追究侵权方的法律责任,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许在网络上发布多篇文章,对某公司进行言语攻击,称该公司存在欺诈、黑心经营等行为。该公司认为小许的行为构成侮辱罪,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小许则认为自己只是在表达对该公司的不满。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侮辱罪规定在刑法中,是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人格尊严和名誉权,这里的“他人”仅指自然人,因为只有自然人具有精神感受,会因人格尊严被侮辱、名誉受损产生精神痛苦。
2、法人是组织,不具有自然人的精神感受,不存在人格尊严被侮辱、名誉受损产生精神痛苦的可能。所以小许的行为不构成侮辱罪。若法人名誉受侵害,可依民法典相关规定通过民事途径追究侵权方法律责任,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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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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