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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投保者自杀是否给予赔偿

时间:2026.11.01 标签: 金融保险 保险理赔 阅读:1106人
律师解析:
寿险投保者自杀,赔不赔得分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合同成立或者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大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有个例外,要是自杀时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人就需要承担责任,像重度精神病人便属于这类。保险人若按照上述规定不用赔偿,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简单讲,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两年内自杀,通常不赔偿。可要是自杀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就得赔。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满两年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一般要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所以,判断寿险投保者自杀是否赔偿,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自杀时间,看是否在合同成立或效力恢复后的两年内;二是自杀时被保险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

案情回顾:

小朱为自己投保了一份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寿险。在保险合同成立一年半时,小朱自杀身亡。小朱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合同成立未满两年为由拒绝赔付。小朱家属称小朱自杀时是重度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本案关键在于确定小朱自杀时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若能证明小朱自杀时是重度精神病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保险公司需赔偿;若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可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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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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