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定情形下,双方协商互不索赔工期是可行的。因为民事主体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在建设工程等涉工期合同里,双方若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
协商一致约定互不索赔工期,法律上通常认可其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具备相应
民事行为能力的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所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但这种约定存在限制。要是约定显失公平,像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等,使约定对另一方明显不利,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
仲裁机构撤销。若协商内容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比如排除
不可抗力等法定
免责事由外的全部工期延误责任,约定可能无效。
即便有互不索赔工期的约定,合同履行中若出现重大变化,如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当事人可根据情势变更原则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
解除合同。
建议合同双方在约定互不索赔工期时,充分考量各种情况,确保约定公平合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若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协商约定互不索赔工期。施工过程中,小朱遭遇重大变化,继续
履行合同对其明显不公平,小朱认为当初的约定显失公平,要求重新协商,小胡则坚持按原约定执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约定互不索赔工期,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条件,该约定通常有效,受法律保护。
2、若该约定显失公平,如一方利用对方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使约定对另一方明显不利,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3、若协商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4、出现合同履行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时,当事人可根据情势变更原则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