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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还款时能否用质押物来以物抵债

时间:2026.10.3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62人
律师解析:
无法还款时,质押物能不能以物抵债得分情况。
一是通常不能在质押合同里约定,若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质押物直接归债权人。这类“流质条款”违反《民法典》,属无效条款,目的是避免债权人利用债务人困境谋取不当利益,保护债务人利益。
二是若债务人无法还款,债权人和债务人可协商,对质押物折价,实现以物抵债。双方达成协议后,按协议将质押物所有权转移给债权人,抵偿债务。
三是若双方协商不成,债权人可向法院起诉,或依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质押物拍卖、变卖,债权人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拍卖、变卖所得价款若超过债权数额,超出部分归出质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总之,无法直接用质押物以物抵债,可协商折价,或走司法程序处置质押物实现债权。

案情回顾:

小许向小何借款,并签订质押合同,将自己的名贵手表质押给小何。借款到期,小许无力偿还,小何提出按合同约定表直接归自己所有,小许不同意,认为此约定不合理。小何觉得自己有权直接获得手表抵债,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小何与小许质押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质押物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这属于“流质条款”。依据《民法典》规定,该条款无效,目的是保护债务人小许利益,防止小何利用其困境谋取不当利益。
2、若双方协商一致,可就手表折价以物抵债,转移手表所有权抵偿债务。如果无法协商,小何可向法院起诉或依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表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小何优先受偿。价款超债权部分归小许,不足部分小许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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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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