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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共有人同意设定的抵押有没有效

时间:2026.10.30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77人
律师解析:
未经共有人同意设定的抵押,效力要分情况判断。
对于按份共有的抵押物,要是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那这个抵押就是有效的。因为按份共有人是按份额享有共有不动产或动产的所有权,多数份额共有人的意志能代表整体对物进行处分。
而共同共有的情况,通常要全体共同共有人一致同意,抵押才有效。共同共有人对共有不动产或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对共有物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设定抵押,属于无权处分。不过,若第三人构成善意取得,抵押仍然有效。善意取得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善意的;二是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应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如果其他共有人因抵押行为遭受损失,可向无权处分的共有人请求赔偿损失。所以,在涉及共有物抵押时,一定要先确认共有人的意见和共有类型,避免出现无权处分的情况,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按份共有一处房产,小朱占三分之二份额,小李和小胡各占六分之一份额。小朱未告知小李和小胡,便将该房产抵押给小许。另外,小静和小何共同共有一套商铺,小静瞒着小何将商铺抵押给小丽。小许和小丽均不知房产和商铺存在其他共有人。

案情分析:

1、小朱占房产份额三分之二以上,其虽未经小李和小胡同意设定抵押,但依据法律规定,该抵押有效,因其按份共有中多数份额共有人意志可代表整体对物处分。
2、小静未经小何同意抵押商铺,属于无权处分。若小丽受让该抵押时是善意,支付合理价格,且商铺抵押依照法律规定完成相关登记,则小丽构成善意取得,抵押依然有效;若不满足善意取得条件,抵押无效。
3、若小李、小胡、小何因抵押行为遭受损失,可分别向小朱、小静请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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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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