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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股票一拍没成交,能不能以物抵债

时间:2026.10.29 标签: 公司经营 资产拍卖 阅读:1346人
律师解析:
司法拍卖股票一拍没成交,能进行以物抵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拍卖时没人竞买,或者竞买人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要是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法院会把该财产交其抵债。
简单讲,司法拍卖股票一拍流拍,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愿意按一拍保留价接受股票抵偿债务,法院就会把股票交给他抵债。要是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就抽签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价额,法院会责令其在指定期间补交差额。
若遇到这种情况,债权人要及时与法院沟通,表明自己是否接受以物抵债的意愿。涉及多个债权人时,要了解自身的受偿顺位。承受人要注意按法院要求及时补交差额,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案情回顾:

法院对小朱持有的一批股票进行司法拍卖,一拍时无人竞买,导致流拍。申请执行人小丽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小胡都想以一拍所定的保留价接受这些股票来抵偿债务,二人为此产生争议。此外,小丽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价额。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规定,司法拍卖股票一拍流拍时,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法院应将财产交其抵债。所以小丽和小胡有以物抵债的权利。
2、小丽和小胡都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需看法定受偿顺位。若受偿顺位不同,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优先承受;若受偿顺位相同,则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
3、小丽应受清偿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价额,法院会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内补交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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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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