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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竣工的在建工程抵押部分怎么处理

时间:2026.10.2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356人
律师解析:
在建工程抵押是抵押人想获取在建工程继续建造的贷款,把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投入资产,不转移占有地抵押给贷款银行,当作偿还贷款的担保。对于未竣工的在建工程抵押部分,处理方式如下:
要是抵押人按约定正常还贷款,在建工程竣工后,办理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再配合抵押权人办正式的不动产抵押登记,抵押关系依旧有效。
如果抵押人没还上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能和抵押人协议,用抵押的在建工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在建工程,用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要是协议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能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若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没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先付建设工程价款和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剩余部分偿还抵押债权。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的在建工程,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若抵押权人能证明转让可能损害其抵押权,可请求抵押人把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转让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案情回顾:

小许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将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小胡。在建工程未竣工时,小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时偿还贷款,小胡要求与小许协议折价处理抵押的在建工程,但小何作为小许的其他债权人,认为该协议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同时,小许在抵押期间未经小胡同意转让了部分在建工程。

案情分析:

1、因小许未能履行到期债务,小胡有权与小许协议以抵押在建工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在建工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若协议损害了小何等其他债权人利益,小何等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若小胡与小许就抵押权实现方式未达成协议,小胡可以请求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价款先支付建设工程的价款和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清偿抵押债权。
2、小许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的在建工程需及时通知小胡。若小胡能证明转让可能损害其抵押权的,可以请求小许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自己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小许所有,不足部分由小许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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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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