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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在情势变更时是否有解除权

时间:2026.10.29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266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成立后,要是合同基础条件出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能和对方重新协商。
若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这表明,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双方不是必然拥有解除权。受不利影响一方有重新协商的权利,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
非受不利影响的一方通常没有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过,若法院或仲裁机构基于公平原则等因素决定解除合同,合同就会被解除。
总之,情势变更时,受不利影响方有通过法定程序请求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要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另一方一般无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是否解除最终由司法或仲裁机关根据具体案情判定。遇到这种情况,受不利影响方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尽快向法院或仲裁机构寻求帮助。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履行期间,市场上该货物的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这是双方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小朱明显不公平,小朱便与小李协商变更合同条款,但小李拒绝协商,双方陷入僵持,于是小朱向法院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发生无法预见且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时,受不利影响的小朱有与对方小李重新协商的权利。
2、小朱在与小李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小李作为非受不利影响方,通常没有直接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是否解除最终由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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