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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侵害肖像权案件怎么判

时间:2026.10.29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488人
律师解析:
偷拍侵害肖像权案件判决要按具体情况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是有肖像权的,没经过肖像权人同意,不能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判定是否构成侵害肖像权,重点看有没有未经同意的偷拍行为,还有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或公开他人肖像。要是只是偷拍,没公开也没使用,不一定算侵权;要是偷拍后用于营利活动,像广告宣传这类,基本能认定侵权。
对于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要是情节较轻,可能会判侵权人停止侵害,也就是不再使用、公开肖像,并且删掉相关偷拍的照片或视频。同时,还会要求侵权人赔礼道歉,可以用书面或者公开声明的方式。若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精神损害,法院会依据侵权行为具体情节、后果等,判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是有财产损失,比如因肖像被不当使用让被侵权人丧失商业机会,侵权人得赔偿相应财产损失。
法院会根据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后果等,依法公正合理判决,保护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发现小胡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偷拍了自己。之后,小朱得知小胡将这些偷拍照片用于某店铺的广告宣传。小朱认为小胡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要求小胡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小胡则认为自己只是拍了照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拒绝承担责任,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朱遂将小胡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小胡未经小朱同意偷拍其照片并用于广告宣传,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小朱肖像,侵权事实成立。
2、鉴于小胡的侵权行为,法院可能会判决小胡停止侵害,停止使用、公开小朱肖像并删除相关照片;要求小胡赔礼道歉,可通过书面或公开声明方式进行。若小朱因肖像被不当使用遭受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小胡还需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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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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