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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当中纯自诉案件具体有哪些

时间:2026.10.27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353人
律师解析:
纯自诉案件也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意思是要被害人来告诉才处理。要是被害人受到强制、威吓没办法告诉,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能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这类案件有下面几种。
侮辱、诽谤案,就是用暴力或者其他办法公然侮辱别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情况,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不算。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是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不过致使被害人死亡的不在范围内。虐待案,是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案,是把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还拒不退还,或者把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还拒不交出。
纯自诉案件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得由被害人自己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如果被害人不告诉,司法机关不会主动管。而且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要负责举证,证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要是遇到这类案件,被害人要及时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是邻居,小胡因琐事对小朱怀恨在心,便在公共场合公然以暴力和言语侮辱小朱,情节严重。小朱起初因害怕小胡报复而未敢告诉,后在近亲属小许的鼓励下,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小胡的刑事责任。

案情分析:

1、本案属于侮辱案,是纯自诉案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此类案件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小朱需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司法机关不会主动干预。
2、小朱起初因受威吓无法告诉,其近亲属小许可帮助其告诉。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小朱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小胡公然侮辱自己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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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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