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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拍摄他人是否构成侵权

时间:2026.10.21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099人
律师解析:
公共场所拍摄他人是否侵权,要分不同情况判断。
通常,拍摄用于个人欣赏、纪念等非商业、非公开传播目的,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一般不侵权。例如,游客在景区拍含他人身影的风景照。
不过,有些情形可能构成侵权。一是侵犯肖像权,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且未经本人同意,比如用他人照片做广告宣传。就算不以营利为目的,拍摄不当,丑化、污损他人肖像,或公开传播造成不良影响,也算侵犯肖像权。二是侵犯隐私权,拍摄涉及他人隐私部位、私密活动,即便在公共场所也侵权,如在公共卫生间附近偷拍。三是侵犯名誉权,拍摄内容和传播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像传播虚假、诋毁性画面,降低他人社会评价,就侵犯了名誉权。
因此,在公共场所拍摄他人,要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要是不确定可不可以拍,最好先征得他人同意。

案情回顾:

小胡在景区游玩时拍摄风景照,照片中无意包含了小丽的身影,小丽得知后并未在意。然而,小许为制作商业广告,未经小何同意拍摄其照片用于宣传。小何发现后十分不满。同时,小静在公共卫生间附近偷拍他人,还传播了一些诋毁小朱名誉的虚假画面,引发了纠纷。

案情分析:

1、小胡拍摄含小丽身影的风景照,仅用于个人欣赏、纪念,未对小丽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构成侵权。
2、小许未经小何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小何照片,侵犯了小何的肖像权。
3、小静在公共卫生间附近偷拍涉及他人隐私,侵犯了他人隐私权;其传播诋毁小朱名誉的虚假画面,降低了小朱社会评价,侵犯了小朱的名誉权。在公共场所拍摄他人应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确定时最好先征得他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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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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