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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去认定制式合同所具有的效力

时间:2026.10.20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效力 阅读:1318人
律师解析:
认定制式合同的效力要从几个方面考量。
先审查合同订立的一般有效要件。合同各方得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要真实,还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要是合同主体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了与其能力不匹配且没获追认的合同,合同可能就无效。要是存在欺诈、胁迫等让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还要关注格式条款的特殊规定。提供制式合同的一方要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并且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和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对方要求对该条款进行说明。要是没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导致对方没注意或没理解这些条款,对方可以主张这些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有些格式条款是无效的。比如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还有造成对方人身损害,或因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而免责的条款。
要是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要按照通常理解来解释。如果有两种以上解释,要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要是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就采用非格式条款。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何签订制式合同。小何作为提供制式合同一方,未对合同中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小朱注意,也未按小朱要求进行说明。小朱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现该条款,认为不合理,且对部分格式条款理解存在争议,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小朱要求认定相关条款无效。

案情分析:

1、从合同订立的一般有效要件看,若双方均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法违规和公序良俗,合同一般有效,但此案例中需关注格式条款特殊规定。
2、小何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小朱未注意或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小朱可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3、若该免除责任条款属于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情形,则该格式条款无效。
4、对格式条款理解有争议,应按通常理解解释,若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小何的解释;若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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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泳怡律师,已执业5年,执业地区为广东中山,认证执业律所是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擅长合同事务、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建设工程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公司经营、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工伤赔偿等领域案件,支持在线咨询或电话咨询:15907653162,经过平台多重严格审核,官方实名认证通过,已获得平台特别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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