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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其使用权是否会消灭

时间:2026.10.19 标签: 征地拆迁 宅基地 阅读:1246人
律师解析:
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其使用权不必然消灭,以下分情况判断:
若宅基地上有合法建造的房屋,按我国“地随房走”原则,房屋是使用权人的合法财产能被继承。继承人因继承房屋,可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这种情况下,宅基地使用权不会消灭,会一直持续到房屋灭失。
若宅基地上没有房屋或房屋已灭失,由于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当使用权人死亡且没有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时,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宅基地。这里的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通常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
如果有多个符合条件的继承人都想获得宅基地上房屋的继承份额,可通过协商等方式明确各自权益,避免产生纠纷。

案情回顾:

小朱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小朱去世后,其子女小胡和小丽就该宅基地的处理产生争议。小胡认为,宅基地上的房屋还在,应依据“地随房走”原则继承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小丽则觉得,小朱去世后无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且她也是继承人,宅基地应归集体,该收回。

案情分析:

1、因宅基地上存在合法建造的房屋,根据“地随房走”原则,房屋属小朱的合法财产可被继承,小胡和小丽作为继承人基于继承房屋的事实能取得房屋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直至房屋灭失。
2、若小朱去世且无其他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时宅基地上房屋已灭失,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有权收回宅基地,但本案房屋还在,不适用此情况。小胡和小丽可协商明确各自对房屋的继承份额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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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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