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债权人离世后,债权作为财产性权利,处理办法如下。
要是债权人立了
遗嘱,依据《
民法典》
继承编,
遗嘱继承优先于
法定继承。要是遗嘱明确指定债权由某个
继承人继承,那这个继承人就成为债权人,能要求
债务人履行
债务。
若没有遗嘱,就按法定继承处理。
法定继承人分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父母等,第二顺序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他们共同继承债权;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继承债权后,成为共同债权人,可以共同或推选代表向债务人
主张权利。
继承人继承债权时,要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受此限制。
另外,继承人继承债权后,要及时通知债务人。若债务人不知债权人去世,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且无过错,该履行行为有效。这时,继承人只能向实际获得履行利益的人主张返还。
案情回顾:小朱是债权人,小胡是债务人。小朱突然离世,未留下遗嘱。小朱的配偶小丽和子女小许认为自己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该债权并向小胡追讨债务。而小朱的弟弟小静却称自己也有份继承债权,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同时,小胡在不知小朱已离世的情况下,将欠款还给了小朱生前账户。
案情分析:1、因小朱未
立遗嘱,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债权。小丽和小许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共同继承债权。小静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能继承该债权。
2、小胡在不知小朱已离世的情况下向原债权人账户还款,其履行行为无过错,该履行行为有效。小丽和小许应向实际获得履行利益的账户持有人(若能确定)主张返还。
3、小丽和小许继承债权时,需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小朱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部分自愿偿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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