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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司唯一股东要不要重新起诉

时间:2026.10.18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148人
律师解析:
执行公司唯一股东通常不用重新起诉,不过要按不同情况,依照法定程序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
要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其财产又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唯一股东存在未缴或未足额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情况,申请执行人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之后法院会审查申请,要是符合法定追加条件,就会裁定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让其在未缴纳出资、抽逃出资等范围内担责。
要是唯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构成公司人格否认,债权人在执行阶段可另行起诉,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一般先试着在执行程序里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只有符合特定情形,才需要另行起诉。

案情回顾:

小许的公司因债务纠纷被小朱起诉,法院判决小许公司偿还小朱债务。进入执行阶段,发现小许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小许是公司唯一股东,小朱认为小许存在未足额缴纳出资情况,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小许为被执行人。小许则称自己已足额出资,不应被追加。

案情分析:

1、当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若唯一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依相关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法院会审查申请,符合条件会裁定追加,让股东在相应范围内担责。本案中小朱申请追加小许,若查证小许确实未足额出资,法院可裁定追加。
2、若唯一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构成公司人格否认,债权人需另行起诉要求股东担责。本案目前未表明小许有此情形,一般先在执行程序尝试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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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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