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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他人申请破产怎样处理

时间:2026.10.18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228人
律师解析:
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他人申请破产,有如下处理规则:
执行法院要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因为进入破产程序后,会限制个别清偿行为,以此保障全体债权人能公平受偿。
要是被申请破产的被执行人是企业法人,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要把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给破产法院。同时,要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执行人员要配合破产管理人接管被执行人的财产。
若被执行人不是企业法人,执行时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普通债权按各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若被执行人财产能清偿全部债务,就继续执行;若资不抵债,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债权人要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胡在执行小许的财产过程中,小许被小丽申请破产。小许是企业法人,执行法院原先已对小许财产进行查扣冻并处于执行程序中。此时在如何处理小许的财产以及执行程序上各方产生争议。小胡认为应继续执行以保障自身债权,小丽则主张进入破产程序按规则处理。

案情分析:

1、执行法院应依法裁定中止对小许的执行程序,因为进入破产程序后要限制个别清偿行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2、由于小许是企业法人,执行法院收到破产受理裁定后,需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破产法院,解除对其财产的查扣冻措施,执行人员配合破产管理人接管财产。
3、若小许不是企业法人,执行中参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优先债权后,普通债权按各债权数额比例受偿等。债权人应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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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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