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重大误解
当事人行使
撤销权,要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进行。这九十日属于除斥期间,和
诉讼时效不同,它不适用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一旦超过这九十日,撤销权就没了。
要是当事人受
胁迫,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或者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又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撤销权同样会消灭。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都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灭。
一般来说,重大误解
可撤销的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不过要特别注意,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的五年是最长保护期限。就算当事人在这五年内才知道撤销事由,但只要从行为发生时算已经过了五年,撤销权也将消灭。当事人应及时关注撤销权的时间限制,有情况尽早行使,避免撤销权丧失。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后,小朱发现
合同条款存在重大误解,按照合同履行会使自己遭受重大损失。小朱得知
可撤销合同这一事由后,并未及时行使撤销权。在知道该撤销事由的第100天时,小朱
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合同,小胡则以撤销权已消灭进行抗辩,双方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此九十日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小朱在知道撤销事由后第100天才行使撤销权,已超过九十日的除斥期间,撤销权消灭。
2、虽然法条规定还有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的最长保护期限,但本案是因超过九十日除斥期间而导致撤销权消灭,并非是受五年最长保护期限的限制。所以,小胡的抗辩具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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